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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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范围: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的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平板显示,发光二极管(LED)及半导体照明,视听产品与通信终端等消费类整机及配套产品,关键电子元器件和材料,轨道交通、汽车与工程机械、医疗等应用电子,太阳能光伏,电池及储能材料等优势产业链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关键技术的产业化;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支持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如CMMI认证、ITSS推广等)、软件开发与产业化、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软件园区技术支撑体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软件及信息服务产学研用结合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等;
(三)少量用于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及重大课题研究;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向经信部门报送经运信息,无不良记录。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
1.符合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政策;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无知识产权纠纷;
3.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3.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