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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20年自治区第二批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的通知

时间:2020-09-10 10:50 | 浏览量:923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经开区管委会、高铁园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提交2020年广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材料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156号)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0年自治区第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核查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范围,并提供相应的项目核验证明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成果。原则上要求小试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和成果。

设置A、BC三类,条件满足其中一类即为完成指标。

A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技术合同于2018-2020年期间完成登记,且到201912月16-202012月15日期间时,实际付款技术交易额不小于30万元。技术交易有各级财政资助的,成果购买方付款金额不小于申请核验技术交易额的50%

B类: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于201912月16-202012月15日期间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且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近三年累计效益不小于500万元。

C类: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桂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于2018-2020年期间签订总投资不小于8000万元的协议并完成广西企业法人注册,投资已落实不小于3000万元,产品已投产且与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密切相关。其中,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投资不小于1000万元,投资已落实不小于40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化核验材料

A类应同时具有: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2.成果持有证明;3.成果交易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成果转化,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或者具备有相应资格的条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技术秘密转让的项目,严格按保密要求提供材料,不得造成泄密。

2.成果交易证明。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项目以及技术秘密转让的项目,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非开发性的软件集成项目和非转让著作权的软件项目,及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引进国外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同的中文翻译件。

3)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与项目合同不符。

4)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文件。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5)申请核验的技术交易额不能大于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

B类应同时具有: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2.成果持有证明、3.成果登记证明、4.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同A类。

2.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转化为新产品、新品种等对外销售类的,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数额更低的利润、净利润等也可)。

2)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内优化提质类的,提供节省成本证明或同比新增销售收入证明。

1)与(2)相加效益大于500万元的可以申请核验。

以上证明原则要求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提供审计报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计划项目合同及相应的验收证书、效益证书等)。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专家判断是否采纳。材料要求真实可靠,提供单位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C应同时具有: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C类)、2.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投产证明、4.落实投资金额证明、5.成果持有证明。

1.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

外投资企业与桂林市各级政府、部门或产业园区签订的投资总合同、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投产证明。

营业执照指投资项目总合同中约定在桂林市内开办企业的工商注册执照。

投产证明包括内开办企业的产品销售证明、产品库存证明、产品质检证明(第三方)等。属检测服务类企业的,提供检测服务合同。内开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持有成果密切相关。

3.落实投资金额证明

外投资企业、内开办企业向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拨付款项的银行转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已落实投资金额的佐证材料。内开办企业为外投资企业独资的,可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不能与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的资金重复计算。

4.成果持有证明,同A类,拥有方区市外投资企业或内开办企业。

所需材料的目录清单

表一:

A资料目录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

3.成果持有证明

技术转让或许可:提供与技术转让合同名称相同的专利证书、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软著、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开发:提供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技术开发类须提供),证明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

4.成果交易证明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知识产权变更证明(技术转让类须提供):转让和许可需提供变更证明(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变更后的软著等

4-1.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一致。

4-2.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文件。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5.其他材料

1.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

2.提供买方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买方或技术需求方应为桂林辖区企业,且营业范围应与交易的科技成果相关

表二:

B资料目录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

3.成果持有证明

专利证书、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软著、植物新品种等。

4.成果登记证明

自有科技成果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5.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合同和核发的证书(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效益证书等,含专家针对合同所列经济指标中涉及新增经济效益、或节省成本金额部分作出的认定意见)

提供其他自主转化证明材料(形成新产品的情况,新产品的销售合同及付款证明、纳税证明等),则由专家判断是否采纳。

6.其他材料

1.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

2.提供买方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买方或技术需求方应为桂林辖区企业,且营业范围应与交易的科技成果相关

表三:

C资料目录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C类)

3.成果持有证明

专利证书、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软著、植物新品种等。拥有方为区外投资企业或区内开办企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项目总合同约定在桂林市内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

5.投产证明

包括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销售证明、产品库存证明、产品质检证明(第三方)等。属检测服务类企业的,提供检测服务合同。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持有成果密切相关。

6.总投资合同

区外投资企业与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或产业园区签订的投资总合同、协议

7.落实投资证明

区外投资企业、区内开办企业向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拨付款项的银行转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已落实投资金额的佐证材料。区内开办企业为区外投资企业独资的,可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不能与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的资金重复计算。

8.其他材料

若投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高企证书

二、报送时间要求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开展成果转化项目核验的时间安排,请各县(市、区)、各园区、各相关单位2020929日前完成第批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材料的报送工作。材料应按照汇总表、信息表、核验材料依次按顺序整理不需装订。纸质版、盖章扫描版和Word版各一份报送桂林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科。

请各县(市、区)、各园区,特别是第一批未提交核验材料县(市、区),尽量在自治区组织的前三批项目核验时间节点(第二批10月10日、第三批11月10日)前尽快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报送,预留出与科技厅沟通和材料补正的时间。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施凤莲  帅小龙

  话:0773-2824551

E-mail:7732824551@163.com

  址:临桂区青莲路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南楼814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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