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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25 11:12 | 浏览量:858

柳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柳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本级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鼓励、引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产业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柳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会同柳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柳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行跟踪监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实施以下项目:

(一)先进适用技术攻关。

自主创新。支持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公布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产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试验、认证能力建设等。

引进吸收再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的技术创新项目实施。

(二)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

支持产品升级项目。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有重要影响、能够促进产业升级的创新技术应用产品。

支持新产品开发项目。支持企业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开发,包括全新产品、改进新产品、换代新产品等。

支持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明晰,在进行产业化后可明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申报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国家、自治区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柳州市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特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相应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四)为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类项目进行配套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对已获得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支持标准方式与拨付方式

(一)主要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二)企业创新项目支持标准根据项目评审档次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四)所申报项目为已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工且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二年。

(五)以前年度获得市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或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可以申请非同一建设内容资金项目。

第八条 项目指南

每年第四季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联合编制次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和柳州中小企业网等媒体上公布,并下发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按指南要求做好本辖区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在会签各县(区)财政部门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自治区属、市属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制度。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对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及上述第六条标准,确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方式及金额,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柳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联合发文下达柳州市技术创新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拨款申请及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办理补助申请需填写《财政资金用款申请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拨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项目计划投资50%以上才能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原则上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报《柳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进度情况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书面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事项。专项资金项目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退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投资未按计划完成,且投资完成额度在50%-80%内(不含80%),由项目单位按未完成比例退回相应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同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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