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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49号)

时间:2021-07-22 19:09 | 浏览量:45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做大产业主体

(一)培育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上统入库。对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且第二年仍在库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做好为新增入统而开展的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支持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培育科技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做优产业模式

(五)鼓励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广西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鼓励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重点支持总部设在广西且在桂纳税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扩大连锁规模,在桂开设直营门店30家以上(含30家),营业额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新增1家直营门店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最高100万元,重点支持连锁企业下沉县、乡发展连锁门店。(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鼓励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200万元。将在桂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每年缴纳税收中的自治区分成增量部分奖补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广西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三、扩大有效投资

(八)加快建设服务业重点项目。健全完善自治区服务业重大项目库,重点支持“两业”融合、软件和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行业项目,为入库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列入“桂惠贷”贴息贷款政策支持范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四、提升集聚水平

(九)加快培育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自治区级步行街、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2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等补助。开展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年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次年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给予投资补助,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筹措133.5亿元资金支持服务业提升发展,主要用于企业贷款贴息、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两业”融合建设、企业发展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平台经济发展、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融资担保、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设立本级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参照自治区做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服务业的投入。(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市从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服务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出资设立现代服务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信用良好、成长性强的轻资产服务业企业贷款融资,对担保机构补贴、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进行信贷风险补偿。(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

(十二)加强绩效考核。强化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建立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服务业集聚发展等产业考评体系。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对年度综合考评超过自治区平均水平前5名的设区市,自治区予以通报表扬,分别给予800万元、7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业试点区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其他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本政策措施中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奖补资金次年兑现。不予支持在广西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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