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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8 10:14 | 浏览量:2031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7〕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62



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由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转变,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转变,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转变。

第五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重要人才引进培养、重大专利运营和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建设。

其他资金坚持“抓大扶小”的原则,主要用于营造“双创”氛围,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植发展后劲等方面。

第六条 2016年起,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人民币;

(三)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四)对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其运营管理机构因新建或者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获得所在县区、园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市本级财政再按县区、园区补助金额的11给予补助,每个平台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第七条 2016年起,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化期间或者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5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八条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每年评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人民币补助,支持其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第九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十条 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以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每年发放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创新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驻桂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以降低中小微企业和创客的创新创业成本。

第十一条 2016年起,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在桂林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25万元人民币补助;

(三)对年度实际产生技术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落地桂林的活动。根据年度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一)年度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二)年度技术交易额1000—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三)年度技术交易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人民币。

每个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鼓励技术交易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落地桂林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桂林并在桂林纳税的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桂林产业化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买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10—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50—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100—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技术交易额2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五)单个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个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补助30万元人民币。

每个买方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鼓励驻桂林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在桂林转化。对由桂林企业引进,两年内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卖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100—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2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0万元人民币。

每个卖方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对于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化前景广阔的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创投机构直接投资桂林科技型企业。按其当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每家创投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鼓励直接投资本市孵化器内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度的10%给予创投机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投机构的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鼓励创投机构在桂林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投资桂林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2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按不超过审定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金融机构补助,每笔贷款损失补助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专利质押贷款,其实际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

鼓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为企业专利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保险。对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或者保险费补助,每个公司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贷款进行融资。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人民币。纳入贴息范围的专利质押贷款,其实际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6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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