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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研发统计行为的通知(桂科计字〔2021〕21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单位)研发活动行为,提高研发活动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单位)研发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行为规范对象
适用于《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填报对象。
二、行为规范内容
(一)规范日常准备工作
1. 细化会计科目。根据企业(单位)相关会计准则,进一步细化企业(单位)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
2. 提供辅助资料。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依据税务部门政策提供有关研究开发辅助账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申报表。获得来自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企业应提供资金获取相关资料。
3. 规范资料收集与管理。根据企业(单位)研发活动实际情况,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收集研发活动项目立项书、合作合同、决议文件或企业内部有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引进等资料。按项目收集整理研究开发活动涉及人员、经费等原始凭证,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可用“研发支出”辅助账代替。
4. 及时报备和准确入统。及时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报备统计部门进行变更行业代码等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纳入研发活动统计范围。
5. 认真领会、规范执行统计制度。按照当年报表工作要求,认真学习《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熟悉掌握报送时间、制度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统计法规、科技创新统计基础知识等,主动参加辖区统计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二)规范项目管理
1. 项目管理指立项到结题验收整个过程。
2. 企业(单位)应结合经营状况及长远发展,主动开展高质量的研发活动。优先支持上一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
3. 企业获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实施期间,鼓励申报享受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科技项目时,企业应提供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辅助账以及相应申报材料。
(三)规范数据的填报
1. 数据填报包括线下填报和平台填报。
2. 线下填报主要是以项目表(107—1)和活动表(107—2)为基础,结合收集材料对企业数据进行的预填预审,注意审核关系,并交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3. 平台填报主要是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将预先填好的线下表格数据导入,并对系统提示错误如实回答,注意填报单位、数据逻辑关系,如与线下预填表格数据出入,需相关负责人再次签字确认。
4. 年报期间如果接到辖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要求,应主动配合,提交相关辅证材料,配合修正失实数据。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配合。各地科技、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指导措施,鼓励开展联合培训、调研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企实地指导。
(二)严格审核。各地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报期间要随报随审,及时将数据异常波动情况通报科技部门,畅通数据共享渠道。
(三)信息共享。各地科技、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共享高新技术企业在库、申报企业名册,在项目管理、研发活动进度跟踪等环节保持良性互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