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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0-27 17:45 | 浏览量:57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钦州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5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精神,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政策辐射效应
1.申报条件
符合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主导产业方向的新入驻、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注册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2号)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钦州港片区补充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自贸钦管发〔2020〕24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奖励。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一)重大优质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工信综合〔2021〕163号)中“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一)重大优质工业项目建设扶持”条例贯彻实施。
(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项目扶持
对拉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明显作用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三)鼓励类、非高耗能行业重大新建工业项目事后奖励
1.申报条件
(1)已完成统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需在钦州市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钦州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且符合国家、自治区、钦州市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鼓励类项目且属于《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以外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钦州市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5)企业需连续纳税。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连续期间纳税证明,投产第1年的出具前一年连续期间纳税证明。
(5)企业承诺书。
3.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片区、高新区)联合发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下达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三、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保障园区工业用地
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落实“自然资源要素随着项目走”要求,充分保障工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
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中相对应比例执行,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
三是允许重大鼓励类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两年内全部缴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
四是探索工业用地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供地,地块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先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既定条件验收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不再统一为50年,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达到使用年限约定时间前,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可以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没被批准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补偿。(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
(五)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
(1)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以外的我市各规划工业园区,含钦州高新区、灵山工业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钦南金窝工业园、钦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
(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投资额支付凭证(票据)等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支付。
2.申报材料
(1)园区基础设施奖补申请报告。
(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
(3)园区设施建设来源及投入凭证。
3.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工业园区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给相关县区或市本级园区管委,具体由各县区或市本级园区管委安排使用。
(六)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业主奖励
1.申报条件
(1)标准厂房项目位于园区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具有开发资质等各类投资企业。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3)标准厂房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立项(备案)、环评、建设审批等手续完善。
(4)标准厂房新建投产后两年内总面积入驻率达到60%以上。
(5)标准厂房开工建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以后。
2.申报材料
(1)标准厂房奖补申请报告。
(2)标准厂房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标准厂房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
(4)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出租合同、已出租标准厂房内企业生产、设备调试或厂房装修照片。
(5)企业承诺书。
3.申报流程
(1)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业主(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片区、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业主(企业)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企业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七)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奖励
1.申报条件
(1)已完成统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需在钦州市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钦州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企业签订的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
2.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4)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5)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6)企业承诺书。
3.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片区、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企业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新增入库规上工业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首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属于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需提供相关单位对其属于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片区、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将需负担的奖励资金下达给主管部门,由各级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九)企业上台阶奖补
1.申报条件
(1)在钦州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标准。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一套表调查单位附加资料表。
(4)企业承诺书。
3.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片区、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将需负担的奖励资金下达给主管部门,由各级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1)在钦州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规上工业企业。
(2)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质量管理标杆企业或绿色工厂。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质量管理标杆企业或绿色工厂的相关文件。
(5)企业承诺书。
3.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
(2)各县、区(含片区、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形成各县区的奖补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奖补方案及申报金额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给各县区或市本级主管部门,由各县区或市本级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对工业企业政策宣传,强化服务质量,协助我市工业企业列入“桂惠贷”名单制产品企业名单,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信贷支持工业企业。二是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政金企”对接活动,推进“桂惠贷”财政贴息政策更多惠及工业企业。(市财政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十二)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贯彻落实《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制定出台我市工作方案。二是持续开展“企业债券扩容”专项行动,加大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十三)加强融资担保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持续健全钦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探索引入金融机构资金,做大做强专项转贷资金规模,推动专项转贷资金机制服务更多重点工业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资金”难题,降低企业转贷续贷成本。二是积极引导担保机构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对融资需求较大的工业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更多倾斜支持,力争到2023年全市工业产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到5亿元以上。(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本实施细则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西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1〕1号)规定的有效期及有关要求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