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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2年度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时间:2022-06-23 17:26 | 浏览量:472

桂工信企业〔2022〕440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17〕1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推荐2022年度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根据申报单位运营和服务情况,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市乃至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三、每个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开展评审,在各市推荐的示范基地中认定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五、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7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详见《管理办法》,可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gxt.gxzf.gov.cn搜索下载)电子版光盘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六、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韦道标、刘玉华,0771-8095070

电子邮箱:gxgxtzxc@163.com

附件: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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