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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1-06 20:23 | 浏览量:380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贵政办通〔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和乡级示范区(园)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补助、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示范区补助资金管理是指对示范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22-2025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示范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管理、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等。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参照市本级做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做好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示范区承担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审计。

第六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获认定的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的建设。各级示范区建设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以及认定办法等,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本级根据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认定情况,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补助。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向示范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产品加工;发展现代种业。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发展。支持示范区经营主体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做大做优特色主导产业,打造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的示范区。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设备。重点支持示范区完善和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集成熟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配套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设施设备,为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型业态而开展的建设;开展产业文化展示、农业品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有关的支出。

(二)设施农业建设。支持示范区因地制宜建设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育苗工厂化等设施;建设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推动水肥一体化、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等设施装备技术应用有关的支出。

(三)农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示范区打造智慧农业,推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控制自动化、管理数字化和全程智能化等与农业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十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分配。市本级对三区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和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和15万元(同一年度通过不同级别认定的示范区只能享受一个级别奖补)。桂平市、平南县参照补助标准执行,由农业农村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在同一地点、同一主导产业建设的示范区,只能享受一次首次认定级别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下达

第十一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由市本级直接下达到自治区、市和县认定的农业示范区(园)所在的县(市、区)。县(市、区)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当年考评认定、当年补助”的方式安排资金。每年9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预算年度开始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考评认定情况,原则上于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方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下达到县(市、区)。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下达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核验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核验程序,并根据核验结果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分次拨付补助资金,也可在项目实施完成(含示范区获认定前三年的项目)并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和骗取示范区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示范区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补助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下一年度示范区补助资金预算时,要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示范区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等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确保示范区补助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规定,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示范区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内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示范区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8月3日印发的《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财农﹝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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