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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4-23 10:26 | 浏览量:1630

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鼓励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广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是指通过南宁市本级现代工业发展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给予贴息(补助)扶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协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项目安排的原则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南宁市工业发展、产业升级优化以及财源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优先支持:

1.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铝加工)、生物医药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2.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工业领域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传统优势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零土地”技改等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重点可结合南宁市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申报时发布的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为准。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扶持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扶持一次;同一企业已获得过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扶持的,原则上须在获得扶持的项目完成建设并验收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


(三)同一项目原则上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核心内容相同或依托同一关键技术,且在同一地址实施的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安排的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企业必须是在南宁市(含所辖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含所辖县)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须纳入我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

(四)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手续完善。

(五)项目的投资进度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及以上,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位相关凭证。申请补助的项目预计能在申报当年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投产。

(六)企业须承诺项目投产时间、项目验收时间以及项目验收当年完成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工业产值、税收、新增就业人数等绩效考核指标。

(七)历年曾获得过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再申报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申报年度之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税收不低于获扶持项目原预计新增税收的50%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不低于扶持资金额的1.5倍或累计增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资金额。

2.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或超过10%。

3.企业实际新增就业人数不低于获扶持项目预计新增就业人数的70%。

4. 获扶持项目完成原承诺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局部门根据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组织本辖区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并于6月底前联合行文盖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仅提交PDF电子文档,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顺序排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南宁市申报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

(六)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等(指新增用地项目)。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新办企业可不提供)。

(八)曾经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提供第四条第(七)点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须承诺项目投产时间、验收时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新增工业产值、税收、新增就业人数等绩效考核指标(附件4)。

(十)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南宁市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附PDF电子文档)。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提出初审名单。初审采取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

第八条  11月底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组织专家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和维护。专家库应包括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可根据项目行业分布实际情况分组进行评审,原则上每个专家组应包括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总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类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以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成员独立实施。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评议,对项目是否符合扶持条件提出明确的专家意见建议,并向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南宁市财政局反馈专家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计划,并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投资额及项目绩效考核指标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如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须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签定建设项目责任书。建设项目责任书应包括项目绩效考核指标、验收时间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期限以及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因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计划固定资产总投资10%的建设内容调整、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建设期调整,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和财政局调整,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外的项目调整,由项目所在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辖区技改扶持资金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须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下一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原则上在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90%及以上或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项目,按照相应比例调减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计划的80%及以上,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三)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调整等批准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5),向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有关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组成验收组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组由行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批准文件(附件6:关于××××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时将以下项目验收报备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扫描PDF电子文档,《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备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备,并办理技改扶持资金的拨付。技改扶持资金采取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方式拨付。

项目验收报备材料:

(一)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其附件。

(二)建设项目责任书。

(三)项目验收批准文件及其附件。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验。对复验也未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该项目技改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未能按承诺时间建成或按承诺时间验收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报告说明情况,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建成或未报请验收的,取消补助计划,五年内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南经〔2006〕45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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