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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变更,你知道这些就足够了!

时间:2019-09-24 09:11 | 浏览量:2019

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更换公司地址,甚至更换企业法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去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什么是商标变更?如何进行商标变更?商标变更有哪些注意事项?别急,小编下面马上为你解答这些疑问。


1、什么是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2、办理商标变更的途径


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变更

①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变更申请。提交方法详见商标局官网“网上申请”栏目。

网址:http://sbj.saic.gov.cn/wssq


②到现场办理

▲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办理商标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③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④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③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④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③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④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5)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6)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外国人/外国企业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的,提交如下文件:

①《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④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4、办理商标变更需缴纳的商标规费


商标局对商标变更申请是按类别收费的,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150元人民币。如果你是在网上办理的,是免商标规费的哦!



5、办理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如需代港澳台、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案件(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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